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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券入门基础知识(股票0基础知识入门)

发布时间:2022-01-08-14:04:55 来源:卫信股票网 股票知识

A股的融资融券怎么操作?

A股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的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交易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股票质押融资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提供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客户在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利息、费用的证券交易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它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

股票质押融资则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当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以证券归还。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相关法律规定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1、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2、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投资者融入证券卖出,以保证金作为抵押,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以证券归还。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目前的杠杆比例大多以1:2较为常见,少数激进的券商会将比列增至1:3。相关监管部门预期标准杠杆为1:1较为合适。投资者利用两融杠杆,还有其他拖累。

扩展资料:

融资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在融资买入时还应注意: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你好,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股票可以使用融资融券,一般可以在股票软件里看代码前有一个明显标记“R”,凡是有此标记的个股,都可以作为担保市值标的。

比如图下就是两融标的股票。

两融标的股票

【标的需满足的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5.(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使用的股票,目前能“融资融券”的个股有1000左右。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股票融券入门基础知识

炒股新手如何解读融资融券合同要点

【上海证监局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 融资融券专题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三 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之际,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将针对融资融券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个简要的解读,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合同条款应对专业名词进行详细释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涉及到较多专业名词, 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为投资者详细释义交易中涉及的专业名词,例如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以避免投资者对业务合法权益的理解不透彻、不准确。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阅读证券公司对相关专业名词的释义,并判断相关名词释义是否与自己的理解相同,在此基础上,再仔细阅读合同其他条款。 二、合同条款应对特定的信托关系进行明确阐述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信托关系,为了帮助投资者理解这种特定关系,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应对这种信托关系的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成立与生效、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终止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前述资金、证券所生利息和权益,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投资者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权。当投资者未能按期足额追加担保物或在合同到期后未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的方式处理上述信托资产,偿还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务。这一条款的载明,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充分保障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条款应约定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因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杆杠效应,具有放大风险的作用,因此, 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征信调查,评估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一定的资信材料,并承担因参与业务而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损失等内容的条款。在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必须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的风险,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该项业务,不能只想收益不考虑损失,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 四、合同条款应对业务内容进行充分约定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授信、交易及债务了结等方面,不同于目前投资者的普通证券交易,因此,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对涉及到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账户、担保物、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标的证券、查询等方面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充分地阐述,以免因操作环节约定得不清晰而导致纠纷。在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中涉及的这部分内容进行充分地了解,特别注意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信用额度、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等方面合同条款的说明,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证券公司予以释义。 五、合同应对强制平仓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示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最有特质的地方应属于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权。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时,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达到合同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强制平仓条件时,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因此,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应对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强制平仓顺序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为了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与强制平仓有关的相关条款(例如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的时间、融资融券的期限等),并判断这些条款表述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并为自己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 六、合同应对融资融券涉及的权益处理详尽说明 鉴于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中必须详尽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主要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间,投资者存放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代为行使权利,但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按照投资者的意见办理;期间行使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益;在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因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投资者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履行的义务等。建议广大投资者详尽了解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权益处理,防止因不了解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七、合同条款应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进行明确约定 特别值得提醒投资者的是, 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须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事项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包括家庭固定电话、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在内的所有能够有效联系到本人的各种联系方式,并建议投资者在有效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确保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被及时联系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除上述内容外, 证券公司提供的融资融券合同其它有关内容也均应遵循业务合同格式的基本规范,在此不再赘述。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各家证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上会有所不同,广大投资者应深入研究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充分重视每一项条款,并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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