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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起设立主体)

发布时间:2022-01-09-07:56:10 来源:卫信股票网 股票知识

什么是股票债权?

认股权证是指由特定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的权利有两种类型:购买权和出售权。含购买权的认股权证是认购权证,又称为看涨权证(call warrants),其权利的实质是一个看涨期权;含出售权的认股权证是认沽权证,又称为看跌权证(put warrants),其权利的实质是一个看跌期权。

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是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引入认股权证,不仅增加了一种对价支付手段,还可以利用权证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为股权分置方案的设计提供更多的选择,可以更好地满足股权分置博弈双方的需求,为一些难点公司提供可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T+0是可以当天就交易的一种股票衍生一种产品。

股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什么叫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债权投资如何选择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主要是看企业成长性,如果是风投就主要注重的是退出机制,如果是实业投资主要是看行业周期和公司战略。

债权投资主要关注的是还款风险,还款来源,是否有抵押或担保。

股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