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股,交转股印花税需要哪些资料?
有点不明白,是企债转股还是原单位转型为股份公司,如果是后者这一般有公司统一办理,个人出自己的身份证。
股票送股和转股有哪些区别?股票送股和转股有哪些区别?
送股是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股本扩展。转股是权利转让,只有公司有利润了才能送股,而转股则是用公积金来增加总股本。
股票送股和转股区别在哪?
是有区别的,转股是股权的转让,送股就是利润的分配,两者是不同的,转股是一种权利转让,送股是利润的分配。预约开户享受行业最低佣金万1.5,手机网上开户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送股是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用上市场公司未分配的利润以股权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股价也相应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结果与送股相似。
股改对价的基本原则
具体地说,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
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中实施了股权的变相扩容,股权的变相扩容会加重市场所承受的再融资压力,从而使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产生更多不确定性。
此外,这还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来跨越股份增发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除了考察具体对价金额(数额)是否合理外,还应关注支付对价的实际来源。
非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上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更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简而言之,非流通股股东的钱不等同于上市公司的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该完全来自非流通股股东本身而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的钱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股权分置改革“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再次侵害,同时亦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共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和“非流通股股东将所获得的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两个程序的合并进行,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巧妙“借用”上市公司资本替代了非流通股股东自己实际应付的对价。退一步说,即使流通股股东认同此方案,在程序上也应该在“类别表决”方案前先进行一次是否允许非流通股股东用上市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支付对价的“类别表决”。但这种方案必然违背了原则一与原则三。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以不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基本规则。
这是600728s*st新太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中对于相关股改对价的说明情况(对于你的问题主要关注对价制定的那一部分就能解释清楚了你的疑问):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参与各方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
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流通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股本结构
等因素,确定对价安排的方式和数额,本次改革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对价安排合
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价水平理论分析
在一个完全的市场里面,股票价格会受到诸如市场预期、对公司未来的预期、
同类公司的股价、宏观经济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一个股权分割的市场,
股票价格还会受到一个特定因素影响,这种特定因素就是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
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的预期,即流通股的含权价值。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这
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稳定预期,从而影响公司流通股的含权价值。股权分置改革
实施后,公司的股票将由于全流通而被重新估值。为了保证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价值不受损失,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
(二)对价的制定
1、假设前提
流通股价格:以s*st 新太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80 日的交易均价10.56
元/股作为流通股价格。
2、赠与资产对价的计算
根据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天衡评
字[2009]第079 号),广州高新链100%的股权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的评估
价值为11,148.16 万元,广州高新链于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的账面净值为
2,478.37 万元,本次评估增值8,669.79 万元。
本次佳都集团持有的广州高新链 100%股权以基准日2009 年9 月30 日对
应的股权价值作价11,148.16 万元赠与上市公司,番禺通信赠与6,000 万元现金
资产,两项赠与资产共计17,148.16 万元,按照股改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47.45%测算:
对价价值=17,148.16×47.45%=8,137.34 万元
折合的股份数=8,137.34/10.56=770.58 万股
折合对价=770.58/8,112=0.0950
据此计算,赠与资产的折合股改对价为每10 股流通股股东获得0.950 股。
3、股份对价的计算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通过定向转增的方式作出股份对
价安排。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08,180,180 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向非流通股股
东佳都集团和番禺通信每10 股转增5.5 股,以及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
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转增9 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2.178 股的
对价安排。
4、总体对价水平
股改方案的总体对价水平为股份对价和赠与资产对价的总和,总体对价水平
为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送3.128 股。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1、股权分置改革后,佳都集团和番禺通信向上市公司赠与的优质资产,将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实施后,公司将获得广州高新链100%的股权和6,000 万元现金资产。根据
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衡评字[2009]第079 号《资产评估报
告》,广州高新链预计2010 年与2011 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将不低于2,260 万元。
同时,番禺通信所赠与的6,000 万元现金资产将极大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
于公司积极拓展现有业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流通股股东拥有的公司的权益增加。本方案实施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在无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3.128 股的对价,流通股股东拥有的新太科技的权益由本方案实施前的38.97%
增加到47.45%。
3、控股股东佳都集团除法定承诺外做出的特别承诺将有利于稳定二级市场
股价,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保荐机构认为,方案参与各方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
虑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确定了新太科技的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该方案能平衡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
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最后补充一下,上述中的流通股股东拥有的新太科技的权益由本方案实施前的38.97%增加到47.45%这个比例是由于“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08180180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向佳都集团和番禺通信每10股转增5.5股,以及向股改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9股”这个不同比例的转增原因所造成的,流通股东获得了较高的转增比例,而上述的非流通股东获得了较低的转增比例,还有其他的非流通股东没有进行相关的转增所导致流通股东占公司的权益比例得到上升。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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