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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股票基础制度(电力市场化股票)

发布时间:2022-01-01-01:45:29 来源:卫信股票网 股票知识

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

发行市场改革,最主要是控制新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能够使企业与市场共赢。股票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如何运用企业上市的发行成本、维持成本、违约成本这些重要的市场调控手段,在股票市场形成高效率的评价功能和择优机制,最终达到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目的中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大的变革,取得股权结构上的突破性进展,银行的上市问题也得到顺利解决,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市场结构也发生巨大变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取得娇人的成绩。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我们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仍然还有巨大差距,下阶段改革的步伐可能还要加大,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可能是下阶段的工作重点,而研究这些改革所带来的市场变化就显得尤为迫切。 随着特大股票的成功发行和上市,市场的规模的限制被成功突破,a股市场将容纳更多的大型股票。股票将不再稀缺,这样会导致质地不好的股票的流动性将向质地好的股票转移,存量股票的流动性向增量优质股票转移,非指数股的流动性向指数股转移。投资型资金向蓝筹转移,投机型资金因为衍生工具的导入也也向蓝筹聚集。由于大型股票的权重较大,大盘股票控制大盘指数的时代已经到来。另外,随着股票数量的增加,壳资源的价值会随之下降,香港市场垃圾股不受到重视的情况有可能会在a股市场发生。 研究股份全流通后市场环境变化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变化,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实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设计分置的股权结构,事实上是对融资者有利的结构,国内市场一直以来能够维持比国外新兴市场要高的价格就是佐证。虽然股改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但事实上,到今天全流通的工作只不过是刚刚开始起步,是留守还是逃脱的问题考验着每一个解放了的持股者,以往只是流通股股东艰苦思考的问题,现在摆在了众多刚解放的新富者身上。 培育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将改变市场单边运行模式。以前并没有建立稳定的市场机制,只有单边运行模式,市场的波动相对较大。随着双向交易机制的导入,赢利模式改为双向,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就会发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改变,将深刻改变我们的投资习惯和思维模式。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加速定价的合理化进程,定价将更加准确。 多层次市场将会加速建立。这一直是国九条的目标之一,在一个成熟市场中,市场层次非常丰富,有主板市场,有创业板市场,有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市场和粉单市场(pink sheets)等。随着国内多层次市场的逐渐建立,创业板有望建立,三板市场也将扩大和提高效率,股票价格在各个市场的排列会变得非常分明,价格体系的理顺就成为可能,这对绩差股有非常强烈的股价重新定位的要求。 提高市场效率,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将会给市场带来更大的变化。市场的效率越高,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越趋向平衡,倾向性就越来越不明显。而以前是价格“计划”和节奏“计划”的工作模式,根据市场行情的冷暖来决定发行价格和节奏,是效率不高的根源。有认识上差异的原因,但更主要是维持市场高定价的需要,维护市场高价格与高效率之间的取舍。这在前阶段有其存在的强大生命力,这也是其一直沿用至今的原因。要提高效率,就要由融资者和投资者公平地自愿决定而不是 “计划”。这样,维持市场高定价就要让位给市场定价。而从融资者急切盼望的现状来观察,现在的价格还是比较具有吸引力的,发行的节奏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在股票市场中能够适应变化的投资者容易成功,下阶段市场变化很值得我们思考该如何去应对,前阶段是流通股股东享受了对价,下阶段将是由非流通股股东享受对价的时候了。市场将进入市场化改革时代,阶段性和结构性的机会要远大于整体性的机会,故此,仓位控制才是风险控制最有效的手段。

市场化股票基础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