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币圈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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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lus Token技术团队在判决中
前言
2020年7月30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公安部指挥打击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大规模跨国网络传销案,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涉案金额超400亿元”。
这是公安机关侦破的首例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件。涉及269万参与者,最大层级关系达3293个。如果不写 Plus Token,这个加密货币程序员系列就不完整。
组织架构与包装
Plus Token最擅长的不是包装,而是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效率在当前情况下,效率是最好的。 :
据公安部介绍,PlusToken平台下设技术组、营销组、客服组、配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回复、提币审核。
参与者可以通过网上推荐并支付价值超过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来获得会员资格。会员将根据支付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己的“Plus”币。并按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等级关系。
平台根据开发线下数量和投资资金数额,将会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作五个级别,并发行相应数量的“加”硬币一致达到水平。奖励和回扣。
Plus Token自称:
仅次于imToken的全球第二大数字货币钱包。
由三星和谷歌原技术团队开发,研发实验室位于韩国首尔。联合创始人Leo是俄罗斯顶级程序员、AlphaGo智能算法研究员、欧洲数字货币支付交易所前首席战略官。 (后来发现Leo只是一名留学生,身份全部被包装。)
具有“聪明狗搬砖”功能——即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同时赚取差价(实际没有此功能)。
投资者存入100万元,复利一年可赚取700万元。开启“智能搬砖”,除了保本、Plus币升值收益外,您还可以每月还可以获得8%到30%的收入。
钱包覆盖全球近170个国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德国、新加坡、英国、越南、俄罗斯、缅甸。
犯罪团伙包装的“Plus Token”是:
亚洲首个STO交易所+多功能跨链去中心化钱包+智能狗搬砖+平台币+币贷+全球数字货币支付功能+区块链游戏+算力挖矿。
生态建设的目标是覆盖“钱包”、“交易平台”、“支付”、“挖矿”、“奖金”、“游戏”、“币理财”。
(这个结构是不是很眼熟?是不是很像一些元界项目?)
其实,用盐城警方的话说:
这个Plus coin ,其实是平台自己发行的货币。它通过后台控制这个Plus硬币,让你看到不断的增加价值。它是一个数字,一个代码,我们所说的就是空气货币。
最大的PlusToken仿盘(按照2019年价格计算,涉案金额高达77亿元)也被盐城警方破获。
资金规模
新华社报道提到,该平台涉及人数超过300万人,流入比特币数量超过31万种,以太坊等数字货币超过917万种。按照2019年事发时的市场情况计算,总金额超过500亿元。
然而,判决金额是按照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计算的。即便如此,Plus Token平台上8种数字货币的总金额已达148亿元人民币。
这里的链上数据分析、价格评估和验证,包括出货和变现,都是c由司法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特别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等开展。有一些公司在做区块链安全。
关于第三方公司,今年4月也传出重磅消息。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管利用警方委托的比特币让公司炒合约——而他正好在比特币价格暴涨之际做空比特币。为了弥补不足,犯罪嫌疑人还收集了币圈传销、诈骗等相关线索,并提供给警方,督促警方查处。大概是认为调查中查获的比特币可以委托给他们的公司保管。此人已被拘留。如果有任何进一步进展,我们将更新。
分工与落实技术团队的认定
回到我们的主题——平台技术团队的分工与定罪量刑。
2018年初,陈某基于区块链理念,拟在互联网上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并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进行开发、运营和销售。维护APP并建立网站,域名为www.plToken.io。
同时成立了PlusToken平台的顶级营销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以及不定期组织会议、音乐会、巡演等宣传材料,捏造、夸大平台实力和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3月、4月,郑某为PlusTok开发APP并搭建网站恩平台。
2018年5月1日,平台正式上线。
2018年5月至12月,郑先生带领技术团队负责PlusToken平台的运营、维护、优化和升级工作。
2018年8月10日,国际版上线,开放全球37个国家注册权,接受8种主流币种,并开通国际+支付功能。
2018年9月14日,平台赞助WBF世界区块链大会济州技术大会,并在韩国济州岛某酒店举行“Plus Token”全球首发仪式。
2019年6月底,报纸上刊登了Plus Token负责人被捕的消息后,主办方立即向公众道歉,称审核不严。
2018年10月,Plus Token钱包交易平台上线。国际+支付支持所有数字货币支付恩特。用户可以通过交易所兑换和交易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狗狗币等虚拟货币。 。
2018年11月,钱包交易所更名为PsEx交易所。
2018年12月,郑某将平台运维工作交给王某团队,彻底离开平台。
任职近9个月后,郑某收受陈某165.1万元,其中违法所得25.5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带领技术团队对PlusToken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维护、优化和升级,并根据陈某的要求开发了平台新的功能模块:
事后看来,新玩法的作用主要是减缓崩塌速度。
陈某每月给王某价值40万元的数字货币作为运维费用,另外支付140万元日常工作费用s。除此之外,陈波还以安置补助费、奖金等名义向王某支付了155万元,最终均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2019年1月12日,PsEx交易所开始交易。
2019年1月,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陈某和女友将平台客服团队和转账团队转移到柬埔寨西哈努克城,继续进行传销活动。
为了方便在国外发展业务,陈还花费1460万以他人名义购买当地土地,并花费近500万为骨干申请瓦努阿图绿卡和护照。帮派。
2019年初,盐城警方接到线索,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向公安部报案。
2019年3月,长沙窝点被查处并捣毁。
然而,PlusToken并没有停止传销活动,广告招揽美国纽约时代广场的巨型广告牌上播放着投资者的声音。
2019年6月27日,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前往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最终成功抓获27名重大犯罪分子藏匿海外。嫌疑人。
2019年6月28日晚,PlusToken用户持续反映平台无法提现。平台代币价格自29日晚以来一直停滞在139.237美元,数十小时内没有任何价格波动。平台官方依然坚持,解释说网络不好,但只能充币不能提现,充分说明这是一个谎言。
2019年6月29日,《瓦努阿图每日邮报》报道称,至少6名中国公民因“进行非法网络诈骗”被当地警方逮捕。 7月5日,《华盛顿邮报》再次报道称,六名嫌疑人已被驱逐回中国,同时还透露了plustoken创始人的真实姓名。
2019年8月16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PlusToken案件的最新进展。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陈某、丁某、彭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X、顾、袁批准逮捕。
技术负责人定罪及量刑
2020年9月22日,江苏法院对陈波、丁赞庆、彭一轩宣判、顾志江、袁媛、卢蛟龙、郑静、王仁虎、卢万龙、何思思、刘佳、彭波、刘帅、吴建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审讯陈涛犯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作出(2020)苏0991刑初4号刑事判决4、
2021年5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终:
一审后,陈某、王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和法院判决很有代表性,值得认真研究。 。
陈某上诉的主要原因是:
法院认为:
王某上诉的主要原因是:
法院认为:
上诉内容为:
p>法院认为:
这里我解释一下,王某和陈某在瓦努阿图一起被捕。
附录列表
苏州睿亚会计师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用于收集会员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了评估。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向会员收取的数字货币总额包括: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统计,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按低位计算以3月27日期间的预计价格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037.50元。
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钱包地址,共计:
B.硬币陷阱 路很深!卷入百亿元虚拟货币挤兑案的90后创始人被捕。他会被如何判刑?
他肯定会被判处重刑,甚至可能无期徒刑,因为他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
C. 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的刑事司法地位及风险防范
USDT(俗称Tether)是一种基于美元(USD)稳定价值的代币,也是一种货币。 USDT是加密货币行业中使用最广泛的稳定币之一,对于买卖数字货币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我国,由于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的尴尬,elf,USDT虚拟货币的交易还涉及很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并且由于司法机构对USDT虚拟货币交易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区司法机构对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行为的司法评价并不统一。
例如:行为者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从事USDT虚拟货币代币的线下交易,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买卖USDT虚拟货币,进而从中获取利益,而由于USDT购买者的资金来源不同,从事USDT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者面临着不同的法律评价。
从目前公开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行为人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多。- USDT虚拟货币代币的规模交易。也有少数法院根据洗钱或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行为,对USDT虚拟货币交易者追究刑事责任。
但从公开的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刑事责任案件来看,不少法院在追究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刑事责任时,均认定行为人从事USDT虚拟货币交易。货币交易存在主观“明知”,但当法院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从事网络犯罪”时,更有可能与购买USDT虚拟货币代币有关。调查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该笔钱款被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并推断其主观过错,对行为人进行了预判。可以理解为“故意”。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据对所谓“明知犯罪所得”作出评论。
在《法演法》中,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虽然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比较尴尬,但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不受我国监管。法律。即使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没有明确禁止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也不符合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的条件。非法的。然而,USDT虚拟货币代币交易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却真实存在。 USDT虚拟货币交易者如何规避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USDT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不确定性交易资金的来源以及被非法识别的可能性,因为USDT虚拟货币交易一般是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外进行的,而且很多是在线上进行交易时,并不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支付,而且提币也是按照指令进行到其他地址,因此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但如果USDT虚拟货币交易者在交易前明确了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则会在交易前被淘汰。通过消除“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可能性并保留相关证据,将USDT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D.金融犯罪案件分析目录
概述
引言
第一章危害货币管理体系犯罪
节1 伪造货币罪、货币变造罪
案例:万某熔化硬币制造假港币案
——货币罪、货币变造罪的界定
第二节 财务人员购买假币、以伪币换取货币罪
案:任某购买伪币、以伪币换取货币案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购买假币、以假币换货币 以假币换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
——对财务人员与杨某共同购买假币的认定非财务人员
案例2:郭、胡以假币兑换货币案
——财务人员与非财务人员共同兑换行为的认定以假币换币
案例3:潘某、李某分别购买、兑换货币
——财务人员与非财务人员购买、兑换假币的分工确定
第四节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以持有假币实施不危害货币管理制度上游犯罪的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持有假币的结论、使用假币罪的交叉犯罪特征
案例三:周某等人购买假币案、使用、持有假币
——贩卖、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犯罪数量的认定
/>第二章 危害国家建立和管理制度罪金融机构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民间设立地下分支机构案金融组织行为
第三章危害金融机构存贷款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高息贷款转移犯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息贷款转让案
/>——“高利贷”标准的认定
案例2:某公司高息贷款转贷案
——“高利贷”的界定高利转贷罪与犯罪诈骗贷款案
案例3:齐某勒索银行资金高利贷案件
——行为人“提取自有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行为特征
第二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案:罗某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与票据罪的界限承兑、金融票据犯罪、贷款诈骗
第三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彭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众
——“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友湖塔园有限公司、惠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3: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定义
案例四:冯某擅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案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资格认定
第四节非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非法发放贷款案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案例二:顾某非法发放贷款案
——非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1非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认定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罪及不得t入账
案例1: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br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罪的界限公众存款
案例二:保险分公司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罪与违法行为 资金使用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
第四章损害客户及公共资金管理系统罪
第一节:背信、挪用委托财产罪
案例:背信、挪用委托财产罪
某分支机构委托财产
——背信罪、利用委托财产鉴定等罪中的“违反信托义务”
第二节:非法使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氏案非法使用资金
——非法使用资金等犯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2:王某非法使用资金使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行为”的认定《国家规定》非法使用资金罪
第五章危害金融票据、证券管理制度罪
第一节伪造、变造伪造金融票据罪
案例一:王某等人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的资格
案例二:刘某伪造、涂改金融票据案
——伪造信用证罪的更正填空票据的卡认定
第二节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薛案案二:葛德斯等人诈骗信用卡多家银行的认定
——“利用虚假身份证件诈骗信用卡”的认定
/>案例3:王某等人冒名申卡、售卡案
——认定销售、购买、向他人提供假冒信用卡的行为
案例4:孙某、杨某等信用卡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阻碍信用卡管理
第三节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
案例:杨某非法发行金融票据案
——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文书
第四节 恶意犯罪票据的合法承兑、付款与担保
案例:张某等人非法承兑票据案
——违规发行金融票据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罪
第一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朱内幕交易案
——主体内幕交易罪及内幕信息认定
案例2:张、李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建议”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定性<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界定及犯罪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案例二: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未遂案
——是否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未遂形式
第三节:编造、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罪< br />案例:李某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交易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等的认定
第四节 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方面及主体认定
br />第五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
——对“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 br/>第七章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罪
第一节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犯罪主体的认定逃汇犯罪
第二节:骗购外汇罪-
案件:王某、施某骗购外汇案
——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br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袁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犯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您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窝藏毒品赃物罪的界限
案例四:黄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
——犯罪对象的认定洗钱犯罪等
第九章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贷款案
——认定事后故意不偿还贷款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诈骗案
——向单位贷款诈骗罪认定
案例三:李某、江某违法骗取他人贷款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诈骗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的犯罪形态
案例5:刘先生贷款诈骗诈骗案件
——以诈骗担保等方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
案例1:尤某票据诈骗案
——盗窃后票据使用行为资格空白
案例2:吴某票据诈骗案
——结合票据诈骗问题与续案欺诈行为
第三节信用证诈骗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非法占有是否一定是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罪为目的
/>第四节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伪造罪”、“恶意透支”的认定
案例二:江某信用卡诈骗案
/>——“冒用”、“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认定盗窃、使用信用卡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挪用他人信用卡案人民信用卡
——“盗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件六:杜某等人抢夺信用卡并使用案
——“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
案例7:肖某伪造金融票据案
——“伪造”的认定“恶意透支型”行为的认定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案
/>案例一: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吕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利用瑕疵保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人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 ——保险诈骗案诈骗犯罪数量的认定
案例3:张某保险诈骗案
——“冒充骗取赔偿”行为的认定
案例4:船公司事后协助货损货主骗取保险案例
——后续购买保险的特征保险诈骗
案例5:郑某、常某内外勾结诈骗保险
——共同诈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投保人的担保行为资质
E.警方称其包庇罪,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并在平台上出售,是否构成严重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条【隐匿、隐匿罪】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 故意隐匿、转移、购买、代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有前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四)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
1.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的,对于所得犯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属于一般情节的,量刑起点可以在有期徒刑、拘役一年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起判点。
2.根据量刑的起点,可以根据犯罪数额和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加重处罚数额并确定基刑。
F.江苏最大比特币案告破,31万比特币上缴国库案情为何?
“币圈最大比特币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该案涉案人数超过200万人,上下级关系超过3000级,涉案数字货币总价值超过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认定陈波、丁赞庆、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g 活动,被告人陈涛犯有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初,盐城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实施传销。盐城市公安局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奔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与当地警方配合,成功抓获并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重大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也在该国被抓获。
20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82名涉嫌传销的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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