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田合约书怎么写范文,租田合约书怎么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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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协议范本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p>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同意将市区(具体地址)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人民币元/月,缴费方式:月缴( ) 季缴( ) 年缴( ),压缴,先缴后租。乙方需支付押金,押金将在甲方确认乙方在退房期间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时退还给乙方。
3.乙方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乙方的正常生活和经营。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设施,不得违规经营。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将双倍赔偿es引起的。
4.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甲方房屋水电齐全,乙方须自行支付其份额的费用(物业费、水、电、煤气等)并按时缴纳。因欠费停电停水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原则上不得毁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7.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归还原有设备及设施房屋与甲方的联系完好无损。若不续租,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乙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复印件。
甲方:乙方:
电话:身份证:
< p>电话:
年月日
『二』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
问题1 :土地租赁 土地所有权的积极作用 巨图解答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出租和土地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转让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将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经济行为时间。土地租赁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一种形式。落实土地租赁经营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租金。
积极影响:
有助于防止土地废弃。
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有利于促进土地使用权入市。
问题2:什么是租赁理论?经济学中的“租佃理论”主要研究不同租佃制度下资源利用的效率。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固定租金合同(规定每亩土地的现金或粮租)、佃农合同和工资合同。
佃农制是一种土地租赁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契约规定佃农根据各时期的产出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租金。根一般来说,地主提供土地。租户提供劳动力;其他输入可由任何一方提供。
传统的租佃理论认为,股份租佃制度效率低下。这意味着,当地主和佃农分享土地的产出时,佃农必须与地主分享每一份产出,而当达到一定的投入时,产出的增长低于投入的增长。土地所有者还必须获得一部分土地。因此,佃农在达到一定产量后,不愿意再次投资,从而无法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产出。传统经济研究者认为,包租制不同于固定地租或自耕种下的产出分配。在后一种情况下,耕种者获得了所有增加的产量。因此,佃农被认为会导致更粗放的耕作,从而导致耕作效率较低,因为佃农没有土地。激励他们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更多投资或更加努力地工作。然而,现代经济研究表明,这种低效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都是一种幻想。在私有产权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以固定租金将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还是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产出,这些方式都意味着资源配置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只要契约安排本身是私有产权的不同表现,不同的契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效率的不同。
固定地租和共享地租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在不考虑过桥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劳动力与土地的比例(或非土地投资与土地的比例)。固定下d 土地租金,佃农自己决定投资非土地。然而,在佃农制度下,地主和佃农共同决定非土地投资与土地投资的比例。由于对于两种类型的合约,决策的约束是相同的,因此这意味着资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
然而,当交易成本和风险不为零时,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呢?人们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了规避风险而获得最大收益,选择不同的契约安排。 “风险厌恶”在这里被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也不愿选择较大的风险变化。
所有这些土地租赁制度都是特定条件下风险分担与激励提供困境之间的最优折衷,因此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都比其他制度更差的情况。 ,在不同条件下,不存在一种系统优于所有其他系统的情况。
问题三:唐代土地租佃制度产生的背景唐代土地租佃制度产生的背景是:
封建经济隋唐时期盛极一时,特别是均田制破坏后。两国关系又有新进展。封建皇帝和政府官员经常强迫农民在皇村、官村、官田、公田、营田交租。京城官员租用的土地,必须由佃农自己交付京城,否则就要征收费用,或者说运费。唐元贞(779—831)在《通州走天鉴》中提到,每亩田租为黍三担,草三束,每亩一百二十铜。这瓦移交给通州市; ,而且要求佃户以米换米,并租用卡车运输,剥削极其严重。营田的佃户也是耕种官田并缴纳田租的佃户。私人土地所有者和修道院经常将他们的田地或庄园出租给农民和佃农进行耕种。例如,唐朝天宝年间,住在香州的王叟有一座大房子,宾客有200多人。 《新唐书段修士列传》记载,荆州将军焦令臣“夺民田据为己有,分与农户,后归还其约一半”,即收取了50%的土地租金。唐代卢植在《平赋慈民》中提到,私田一亩,所收的租金为一石,五斗,所收的租金是官税的二十倍或十倍。一些晒黑g 近代发现的王朝租佃契约,收取的租金比这还要重。
在敦煌、吐鲁番,发现了许多唐代以前至五朝时期的租佃契约。 《吐鲁番出土文献》卷五《高昌延长二十四年道士支甲夏天契约》记载,公元584年,支甲租永久田一亩,交田租五钱。这一亩地的税额等于地租。人不负重;如果灌溉渠道破裂和溢出,土地所有者不承担责任。 《敦煌资料》中记载的卢彩衣租地残片记载,钱的主人付了450文,从卢彩衣那里租下了两亩永久土地。贾元子的土地租赁契约中称,令狐发兴将土地出租给贾元子是为了“谋取开支”。黑人奴隶因为“欠土地”而向别人租用土地。这些租赁续事实证明:①唐代的租佃关系发展到了新的阶段,租客与地主通过契约关系相互维持。②“地主”一词最早出现在《晋书族乐传》中,合同中多写“房东”二字,明代“地主”或“地主”、“承租人”或“夏天人”,明确表明了租赁关系的新发展。 ③合同规定要缴纳的地租包括粮食、钱币、帛帛等,出现了货币性的地租。 ④出租土地的,有的因家里缺乏开支而出租土地换取金钱。这是典型的租金。有的农田比较分散,需要租用比较集中的农田,以方便耕种。只有缺乏土地或没有土地的人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租佃制度形成的关键。 【唐贞观十七年赵怀满租借土地(西安吐鲁番出土)1959年(n江)]
佃制的出现,是唐代佃制的又一新发展。 《唐录·书异·杂录》云:“官田、房屋为私借,为佃户所租。或私田、房屋为他人借,亦为佃户所租。”上述的官田和私田都有原来的主人。借款人或佃户、农民和农夫可分为三种类型。只有农民或耕夫才是真正的佃农,而佃农只是从原主人那里租赁土地,然后再出租给他人的中间人。这种一田二主的局面,将为子孙后代带来更多的发展。
问题四:土地佃制与高中历史上的佃制有何区别。起源:春秋时期,地主阶级改革井田制度,创新土地管理,并提出了租赁制度。
发展:魏晋南北朝出现农耕制度,唐代出现租佃制度,宋代出现“退租”现象。
影响:形成延续数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稳定性强但无发展活力
小贴士:租佃制度起源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和房东对租客的个人控制逐渐弱化;在租赁制度下,房东和租户双方签订合同,租户可以通过分租、固定租金和货币租金等形式获得永久的租户权利。有利于提高生产积极性发展佃农,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业化发展。
问题五:为什么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出现租佃租佃是指农民向地主租用土地并向地主支付租金(实物或货币)的一种关系。在租佃关系下,农民对地主有依赖性,这种个人依赖性比较强,即农民需要向地主租用土地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雇佣关系出现了,一些原来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成为了雇佣工人。在雇佣关系下,员工享有相对较大的人身自由。所以你的问题应该是雇佣关系下,人身依赖关系被弱化。
问题6:什么中国古代租佃土地管理方法有何积极意义? 10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主要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商周时期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到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向土地私有制过渡,延续了2000多年。这一时期,土地兼并与反兼并的斗争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斗争之一。共产党对兼并的镇压和农民反兼并的斗争,最终导致农民对农民的依赖减弱,租佃关系的出现。
租佃制度下,农民向地主租用土地,并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地主和佃农形成了剥削和剥削的关系。通过租赁合同进行剥削。佃农和地主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个人依赖。租佃制度产生于战国时期,在汉代更为普遍。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土地出租成为继自耕者之后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影响:在租佃关系下,佃农对地主和国家的个人依赖相对减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佃农通过抗租、减租斗争,争取长期租地权,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稳定发展。
问题七:佃制的发展历史佃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战国时期。春秋末期,周天子失去了对土地的最高控制权,“公田不受治”,土地关系逐渐私有化,井田制度被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发展。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了旧的剥削方式,招募逃亡的奴隶和破产的平民作为他们的“私人仆人”,给他们耕种土地,并从中收取租金。租佃制度应运而生。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自商鞅变法以来的情况,土地可以买卖,小民破产,无法谋生,“或耕富民田,交百分之五十的税” ”。因此,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时起,就以实物地租为主。实物土地租金的基本形式是分租制。业主与租户的份额比例通常是“税额的百分之五”。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失去土地,成为大地主的佃农。同时,为了解决难民问题,专制国家还将大量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被称为“假公田”。西汉宣元年间(公元前86年至公元前50年),范颁布了八道“伪公田为民”的诏书。租用政府土地的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租金率一般在收成的40%至50%之间,这被称为“假税”。据《居延汉简》记载,西汉时期官方田租中已出现个人定额租金。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官田被权氏及富人租用。他们要么驱赶奴隶去耕种,要么改变手并出租给小农户。于是,“公家有碍事的名声,利益归公家”。这说明官田租佃关系中出现了“二房东”现象。从东汉末年一直到魏晋南北朝,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扩张和士大夫地主集团的形成,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特别严重的阶段。个人依赖性。这一时期,隶属于世家的佃农的来源略有不同。他们主要来自破产小农转变而来的学徒。此外,还有客座的宗族成员和被释放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租了田地,耕种,并向主人纳税。交了粮食、交了租金后,“损失了一半”。除了实物地租外,他们还要无偿地为农场主提供劳务,比如砍树、修渠、修建庭院、提供运输服务等。农场主还组织他们他们转变为私人武装,平时看守主人的家、庭院,巡逻、看守财产,战时跟随主人出征,由此逐渐形成了部落和家兵制度。土地不受专制国家的控制,属于贵族家庭的私有财产,从曹魏“公臣以下租牛数量不同”的衡量标准到西晋官员按等级占有土地宾客制度,和亲属制度,还有东晋的宾客制度,说明专制国家已经逐渐开始出现贵族化的现象。居住人口的家庭应得到法律承认。因此,当时的依附农民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而是附属于主家庭的户籍。只有通过自我救赎或者农场主的释放,他们才能摆脱依赖,获得自由。曹魏初年,广泛推行农耕,将民田租佃制度适用于官田。因此,平民村庄的农民和军营的士人的地位明显具有时代特征,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然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农场中普遍存在高度依附的租佃关系的同时,普通私人土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了个人契约关系,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隋朝至元朝(公元六世纪末)公元14世纪),租佃制度普遍流行。唐初,包租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加剧,大规模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度最终被摧毁,大多数小农失去土地,成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迅速扩大,进而占据主导地位。唐初,除封建贵族及其属下部落和奴隶外,其余都是平民百姓。唐律明确禁止人们到外地流浪。中央多次遣使搜捕逃户(见郭户)。中期后,***将实行流动户籍政策,登记的居民称为客户。虽然此时大部分顾客是租户,只是“客户户口”的缩写,与“dohu”相对应。直到宋代,“顾客”的含义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无产旅居国外”的佃户的代号,与主户(纳税户)对称。据宋代户籍数据分析,顾客约占当时所有家庭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主户中的五级户也普遍向地主租用土地。因此,宋代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盛行,自秦汉以来一直沿用对大地主的贬称,如“……>>
问题八:高元年的历史学校:租赁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的异同p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根据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建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比如唐朝以后出现的江南富商,花钱请人给他做事,然后给他一份短期合同。金钱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明清时期,机械师与机械师的关系就相当于今天老板与工人的关系。然而,它不能与今天相比。仆人的生活还没有那么自由。
租佃关系,是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一种制度。地主把农民囚禁在土地上,农民没有自由。种植的食物属于都是地主的,农民没有份。然而,地主想养活农民,却没有什么好东西养活他们。当然,这里的农民是无地农民,是土地被兼并后沦为劳动力的农民。
综上所述,最好的答案是,租佃是指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种植农作物,农民和地主获得一定的收成。在土地就业方面,地主雇佣农民种植自己的土地,收获归地主和农民所有。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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