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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因为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从而可能对其他大众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答:理论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买卖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存在优先购买权,是由其封闭性、人合性决定的;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所以没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基础。之所以将股权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形成为股票,就是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实践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采用集中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一旦竞价成功则由电脑配对即时完成交易,不可能设想这时候再有一个人进来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东为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 周松平李振杰 发布日期: 2004-10-25 在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特别是成交价低于净资产值较多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流通股股东的质疑,认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是《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这是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首先,法律规章并没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条款。《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并没有提到谁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的是人合与资合兼有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而不在于股东,公司资本股份由谁持有对公司信用并无影响,股份的转让也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增减,仅仅是股份持有人的变化。股东的股份转让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均不得对此权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剥夺。可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亦无优先购买权。 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看,也没有提及谁有优先购买权,只是规定针对某种特殊标的可以设定竞买人资格条件。这里的竞买人资格限定权与优先购买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便于保护。《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里“依法转让”的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法》遵循的是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交易的竞价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试想如果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前首先要判断竞买者是否是股东,这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法》的交易原则将无法实行。 最后一点,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没有保护条款,相反还有许多限制。比如自然人股东禁止参与股权拍卖中的竞买,股权拍卖仅限于法人之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规定,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否则将不能登记过户。 再如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持股超过5%要进行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买入该股票;持股超过30%要发布收购报告书或申请豁免收购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买入该股票等等限制。 所以说,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遵循的是“拍卖”的最高法则——价高者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要,可以转让给其它的人,但必须董事会批准。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股权转
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那… 显示全部 腾讯众创空间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那么问题来了,股权内部秘密转让后,受让股东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不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时,股权内部转让是否有效?答案应该是对内有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其他股东、对外不具有对抗性。内部转让秘密进行,即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买权。内部转让并经股东会讨论,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转让但是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权时怎么处理?此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要,可以转让给其它的人,但必须董事会批准。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股权转
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那… 显示全部 腾讯众创空间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那么问题来了,股权内部秘密转让后,受让股东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不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时,股权内部转让是否有效?答案应该是对内有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其他股东、对外不具有对抗性。内部转让秘密进行,即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买权。内部转让并经股东会讨论,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转让但是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权时怎么处理?此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会同意的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内部秘密进行,未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行为对外不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法律效力。股权内部转让时,方式可以选择秘密进行,其他股东没有有限购买权,免去股东会决议麻烦,存在公司章程修改难、不具有公示对抗性问题。股权内部转让,上股东会讨论,出现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权问题。股权内部转让方式不同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这在公司法上是不合理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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