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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操纵股票(操纵股票罪能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2-01-25-16:54:13 来源:卫信股票网 股票资讯

中国证监会如何避免股票的市场操纵?

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将立即立案稽查,严肃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10]2015年7月5日,为维护股票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充分发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

庄家不都是操纵股票的吗?那黄光裕的操纵股票罪是什么性质?

中国证监会规定,严禁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制造证券交易的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也就是操纵证券市场。通常听到的庄家是拥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他们的交易往往会带动股票价格及成交量的变化,只要不是故意操纵股票,就不会形成操纵市场罪。《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利用新闻消息对股价影响

每一个投机市场都充满消息,这些消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机市场行情的不断波动。而有时却十分奇怪,坏消息有人当好消息炒,好消息反而给投机者造成出货机会。有时储蓄预期年化利率下降,股市不涨反跌,因投资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再减息,所以将好消息消化之后出货,股市由此出现回。股市中听到利空消息,市场反而止跌急升。因而新闻或消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甚至在不同市势中会有截然不同的后果。那么是否有法则可循,或利用消息去推测后市发展呢?答案是肯定的。

当市场在熊市中,突然传来的利多消息会使市场产生脉冲劲升行情,这种脉冲行情过后仍会继续走熊市。当市场在牛市中,突然传来的利空消息也会使市场产生脉冲急跌行情,这种脉冲行情过后仍会继续走牛市。就是说市势是有惯性和弹性,任何突然发的消息施加给市场的脉冲行情仅会影响一时,而不会改变市势方向。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结论:当市场有坏消息出笼,投机市场并无反应,短线可以看好,买入建仓持货;当好消息出台,投机市场似乎麻木一样,这个市场已出现利淡信号,应快速出货,趁价格未曾跌落前尽量走人,甚至在高位区域还可以卖出。

如果坏消息当前,投机者仍无动于衷,显示出他们的情绪不为坏消息所动,且十分乐观,这些乐观情绪足以成投机市场中的持仓动力,推动市场价格向上。此时短线买入待涨出货,获利机会将很大。反之,在利多消息下,仍没有出现预期上涨的反应,表现出市场人士可能对市场已犹豫、看淡。或认为好消息已经全部出尽,该涨不涨,理应看淡。

投资者要把握后市走向,当然应多留意国际及本地新闻,看这些消息怎样影响市场,市场作出一些什么反应,就可以决定短线买卖策略。这个理论虽无数据去支持,但概念却十分合理。当然,有时市场在无消息时也会出现强劲的上扬行情,行情在成交量的推动下,莫名其妙地上涨,就是在无消息下形成上升趋势的一个典型例子。消息面会滞后,你知道任何消息面的信息都是在公司公告和新闻以后吧,那么无论是公司老板大股东,还是去调研过的机构,甚至行业对手都一定比你先知道消息的真实情况的变化对不对?情况好,他们就会先买股票,股价就会先涨,情况不好,他们就先卖,股价就先跌。技术面不管如何都会先变化。

股票的涨跌,基本面的信息只决定他的根本质量,消息面或许会有一日行情,但你去买就可能当日就套

直接决定因素,第一是筹码面,意思就是持有这家股票大多流通股份的人是主力还是散户,如果是主力,易涨难跌,如果是散户,易跌难涨。然后,如果是主力的话是哪一种类型的主力。国家队,法人机构,外资这类型的主力,股票确定上涨趋势后,就会沿着固定的均线上涨,正乖离过大就会拉回,比如茅台,格力的六十日均线。但如果主力是牛散,游资,私募之类,股性就会较为活跃,来回波动大,需要更多的方法去判断买卖。

直接决定因素,第二是技术面,技术面不是网上泛泛而谈的什么技术指标,k线组合这些,而是量价,趋势,波浪,时间转折等等,这些东西是主力进出的痕迹,可以最快捷的判断要涨要跌或者要盘整。

有不懂可以追问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有一个罪名叫: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属于“操纵”股票,当交易金额达到证监会的条例规定的上限后,就是犯罪。前段时间,媒体上报道的“老鼠仓”就是这样的操纵行为。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基金经理韩刚、涂强、刘海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稽查。后两者在韩刚案审结前已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成为首例基金经理“老鼠仓”入刑案。非常标准的违法。已经不能再违法了。

但是,请你理智一点,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惩治。

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股市。法律上写的当然犯法啊,问题是实际上犯不犯法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了,天朝嘛,你懂的~!~!~

你上面说到的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更是犯法的。但是和谐天才,理解就好 。呵呵。方便采纳一下哈。当然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