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目前,关于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股份制的方案设计等技术层面。笔者认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问题,或者说,首先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国有银行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关于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革的目标定位,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充实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其二,完善国有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其三,改善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第一种观点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在短期内解决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足问题,迅速满足监管标准是非常现实的。但是这一目标只是瞄准国有银行发展中的表层问题。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解决国有银行风险过于集中和效率低下问题,而不仅仅是资本充足率问题。
第二种观点是重要但非根本的观点。我国国有银行在现行的国有独资产权结构下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决议以及经营者高管层的任命,基本都是由政府来决定,董事会形同虚设,执行机构的“内部人控制”的负面效应非常严重,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抑制。因此,根据产权理论,国有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必须以产权改革为前提。
笔者更为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这才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管理风险的特殊国有企业,其改革的目标必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从现实角度讲,四大国有银行现行的国有独资产权模式名为独资,实际上所有权由谁代表并没有解决,导致产权关系模糊,资本非人格化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由此而来的是责权利不明,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经营效率和效益低下、大量不良资产产生等等。要解决国有银行目前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必须从产权改革人手,股份制是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最佳实现形式。
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而得出产权变革和优化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这样一个逻辑推论。因为对于国有银行来讲,无论是何种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增进银行绩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仅靠产权改革还不能保证国有银行绩效的增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超产权论者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产权改革尽管可以改变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改变一个有缺陷的东西并不等于就是改善。对于国有银行来讲,改变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会优化完善,也不意味着国有银行经营绩效的增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在产权改革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是非常重要的。不过,这一命题的成立有着严格的前提假定:一个充分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存在。根据超产权理论,要使企业改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而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由此可见,要增进国有银行的经营绩效,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必须引入竞争,打破国有银行对中国银行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垄断,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银行市场和金融市场;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放弃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垄断保护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从微观金融市场中退出,放弃对国有银行的信贷干预,使国有银行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实现经营目标利润化、经营行为规范化、激励机制市场化、行长聘选竞争化和资产管理商业化。
总的说来,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应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而不是产权制度改革,也不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不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后三者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只有在优化产权结构基础上,建立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政企分开和科学管理,股份制改革的诸多积极效益才可能得以生成。(经济日报)
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
对资本市场而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关注五大方面:
第一,以新股“三高”问题为例,从长期来看,只有投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认真判断企业投资价值,“炒新”、“炒小”的投资习惯得到改变,才能真正打破新股“三高”魔咒。
所以应坚持市场化方向,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应进一步理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第二,以退市制度为例,2012年证监会分别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实施新的退市制度。反映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对于这项制度,监管层要严格执行好,实现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
但是我国股市之所以充斥了垃圾股,退市制度不完善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资本市场实际需要和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体系。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发表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指出,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所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同样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
第四,我们看到不管是《证券法》的修改,还是《期货法》的制定都有望取得新的突破。
所以在未来的资本市场改革中,法制建设也是一个的重要层面,这既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市场基本法律的修订,《期货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建立,也包括既有制度规则的完善、修改。
最后,法制化也同样要求监管制度进一步改革,使监管部门更好回归监管本位,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只有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推进全面改革,使股市的运行与经济基本面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让投资者分享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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