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关于操纵市场罪的几点不解~!求高手 股票,证券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关于这点,是有证监会自己界定的标准,或者影响恶劣的,才会判罪,我们是不知道这个判定标准的。金融机构、私募、XX敢死队他们只是根据自己对该股的判断进行买入的,其资金量并不构成控制股价。你眼里的机构似乎很神,但我想这是10年钱的庄家一类,现在的机构出现被套的情况也非常多。正常投资,不能搞得太死,不然这个市场慢慢就会变成死水。也没你想象的那么严重。
2、你说的是老鼠仓,但我想没你说的那么严重。现在证监会也在眼里打击老鼠仓,但毕竟需要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
3、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会影响价格走势,这就是操纵了。
你说的也不是很明白,我解释得有点模糊。你可以再补充。1、这样犯法,关键是要有证据,你不能凭猜测就判他犯法,我国的法律是要证明他犯法了,才能处罚,不是要他们自己证明自己没犯法。(举证责任倒置)
2、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不受监管的账户。只是监管者也不是万能的,他也没办法知道不相关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很多事是立案调查才有可能查清的,不可能把每个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事先弄清楚。
3、自买自卖是犯法的。那是指自己或者关联账户把自己挂的卖单,自己买回来的行为。对冲、T+0、差价套利可不犯法。这个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事实上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但是没有人告发啊~参加私募的能赚钱就行,不会管是否合法。没有参加的不知道内幕消息和操作过程,没有证据。其实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缺乏监控,但是因为当权者能挣钱,所以一般是没有人管的,告了也是白告,没人会受理
没有规避~就是如此堂而皇之地在违法~不是中国的现状:有法不依,有法难依1 楼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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