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股票案例及分析
000025深特力,是一个典型的庄家控制的案例。2015眠6.7月份股灾是跌倒9元多,庄家进去后一口汽拉到50多元,又从50多元跌倒18元,再从18元拉到80多元,如果股民会跟庄的,是可以赚大钱的。为什么呢,主要是庄家控盘后,每有放量,说明庄家不急于出货。这样就给敢于追庄的散户提供了赚钱的机会。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什么样的案例?
证券法案例分析 关于股票的 (财富大大地送)
首先要说一句,不是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公司,因为个人不具备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权利,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能为张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和这件案例相关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
其次,按照现在的证券法规,个人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个人资料,如果个人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不能为其开立账户。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并未年满18岁,没有个人身份证,资料不符合条件,而证券公司为其开立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否全额赔款,还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p.s. :那位叫图灵的右手的,宪法管这个吗?这个例子只涉及证券法,没满18岁本身就没有正式身份证,你拿你参加中考的那个临时身份证去证券公司开个户试试?要是能开你告诉我是哪家营业部,我不相信那家会不顾合规调查给你开这个户。请不要想当然好不好,我就是券商的,就算你有1000万,现在为了冲股指期货资格,害怕证监会严查,绝对没有人会顶风作案的。很好的题目
第一种是对的,第二种是错的
楼上有人说没到18岁没身份证....(你中考带的那张叫什么?)
就中国宪法来说,行为人是受行为限制保护,但是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接近于普通的商品,性质上更接近于奖券,你说一个10岁的孩子买了10W元的6+1,没中奖后,人家可以返还吗?
股票唯一的区别就是有个股民证来确保股民的身份和利益
宪法没规定没过18不能买股票,没规定17岁的可以ag1.第一种意见是对的,角度是风险自负;
2.第二种意见也是对的,角度是证券公司替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具股票帐户是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证监局举报其违规行为;
3.一般象这种情况证券营业部会与客户协商解决,因为如果客户举报属实,证券营业部将遭受处罚,其损失会远远超过N个8800元。但是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可以以赔偿开户人所亏损的金额。他们所赔付的只可以是其它名义的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
理由: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公司是不可以在16岁以上18岁以下没有监护人且有工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给客户开户的。应当返还张某所受损失8800元。(1)答:小王由于工作不慎给客户进行了误操作,违反谨慎原则。 小王擅自动用客户 证券帐号买卖 股票, 违反客户指令权威性原则。在此情况下违规为客户融资,小王虽向营业部经 作了回报,但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 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小王和营业部经理明知故犯。小王应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答:丁某应向证券公司索赔。依据是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户意愿开展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丁某和证券公司代理关系,公司(小王在内}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符合实际,证交所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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