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案例分析
选择自我投资建设和并购其他企业的关键是看目标利润。
1、若选择自我投资建设主要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因为是新的产业,你对这个产业了解多少?回答是了解还是不了解或有所了解。
(2)对新产业的预期目标是多少?是非常赚钱还是盈余能力一般。
(3)手下现在的团队如何,也就是有多少人力资源?回答是足够,还是等待招聘。
(4)资金量的多少?1000万足够投资了还是需要很多后续资金。
2、若选择并购或收购其他企业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原来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
(2)原来企业的人员如何安排,并购方或被收购方有没有特殊的要求?
(3)原企业的设备生产能力如何?
(4)原企业的信誉如何?会不会影响将来企业。
(5)那种情况下获得的利润多。或者可持续发展时间长。
若你能回答好上述问题,我想基本上应该能做好选择了。购壳上市
股票发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随便)
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两种方式,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往往更受企业的青睐,企业的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权融资的3~10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企业债券融资同股票融资相比,在财务上具有许多优势。
1.债券融资的税盾作用。债券的税盾作用来自于债务利息和股利的支出顺序不同,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而股息则在税后支付。这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债券筹资成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因而负债经营能为企业带来税收节约价值。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也就意味着企业举债成本中有将近1/3是由国家承担,因此,企业举债可以合理地避税,从而使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增加。
2.债券融资的财务杠杆作用。所谓财务杠杆是指企业负债对经营成果具有放大作用。股票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和抗风险能力,但股票融资同时也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其结果是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会被全体股东所均摊。
债券融资则不然,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衍生品种除外),其余的经营成果将为原来的股东所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形成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之间的转移,使股东收益增加。
3.债券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作用。罗斯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率正相关,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负债率越高。迈尔斯和麦吉勒夫的强弱顺势理论也认为,企业发行新股,市场价值将下降。r·w·masulis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企业发行债券回购股份时,股票价格上升,而当发行股票来还债时,股票价格下降。由此可见,企业发行债券不能仅仅看作企业单纯的融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自身资本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资本结构决策。
4.债券融资的激励作用。债务的存在类似一项担保机制,由于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财务危机风险甚至破产风险,经理人员必须努力做好投资决策,并带领员工努力工作以降低风险。相反,如果不发行债券,企业就不会有破产风险,经理人员也丧失了扩大利润的积极性,市场对企业的评价也相应降低。债务融资还能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改善公司治理。
5.债券融资有利于股权控制。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只要企业按合同归还本息,控制权仍掌握在原来的股东手中,企业股东并不会因为发行债券而使其地位受到挑战。对于债券的投资者,它只享有按期收回投资本息的权利而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因而不会导致股权的分散,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权和管理决策的控制。只有在企业无法如期归还本息时,控制权才会受到影响。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债券较股票融资而言,存在诸多优势。因而就资本市场而言,一国应优先发展其企业债券市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从股票市场赎回了6000亿美元的股票,同时在债券市场增加了10000亿美元的债券,发行债券已成为大多数美国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股票市场已成为次要的资金来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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