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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亏损,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交易

发布时间:2024-02-28-02:35:00 来源:网络 区块链知识 合约   怎么处理   平仓

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亏损,未平仓合约怎么处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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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割日到了,还没平仓怎么办

交易所会强制平仓。

在商品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无权将头寸保留到最后交割日。若不自行平仓,将被交易所强行平仓;只能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资格。只有获得批准的现货公司才能保留仓位至最后交割日并进入交割流程。

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交割日为交割流程的第三天。合同买方的清算公司必须在交货日期将交货通知连同完全认证的支票一起交付给合同卖方的清算公司的办公室。

(一)持仓如何处理延伸阅读

从事未来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无论持有多头头寸还是空头头寸,如果在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逆转平仓操作,则必须交割未平仓头寸。交割制度是连接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重要桥梁,是确保期货价格回归正常、与现货价格趋同的重要制度保障。

期货的交割方式一般可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大类。大多数商品期货采用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则采用现金交割。

原因是按照股指期货的指数权重进行成分股实物交割的成本过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因此,股指期货的交割是根据现货指数的水平以现金结算,从而保证了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收敛。

2.持仓问题融资融券

总资产变为A股14000手。卖出B股后,资产上仍显示14,000手A股。

这表明A股仍然没有变化。
B股的持仓量为4000手,也就是说B股有4000手被委托,但没有人真正买入,即还没有成交。所以这是未平仓合约。

由于尚未完成交易,后续B股的涨跌仍会产生影响。如果跌了,永远达不到你委托交易的价格,所以实际资产就会缩水。
如果上涨且涨幅高于您委托的价格,则您委托的B股将成交并平仓。那么B股的涨跌对你的实际资产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你不再持有B股

3。简单解释一下建仓、持仓、平仓

例如,如果市场看涨,你买入,那么就开仓。那么预计行情会上涨一段时间,手里持有合约就叫持仓。预计这波市场价格已经涨到你感觉的地步了。卖出盈利合约(为了安全起见)就是平仓。未平仓合约是指已买入的合约,而非尚未平仓的合约

4。如何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流程

实物期货交割流程如下:
1.买方声明其意向;
2.卖方交付标准仓单;
3.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4.买家付款和撤回订单;
5.卖家收取货款;
6.卖方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信息:
交割是指对上次交易后持有的未平仓头寸,以实物交割的形式对期货交易义务进行清算的一种形式期货标准合约规定的交易日。交割方式主要有两种: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目前,国内商品期货交易只有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合约买卖双方采用交换仓单、货款的方式交付实物货物,并在指定地点履行合约交割。各交易所各类期货商品均设有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交割检验、出具仓单,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由于国内各交易所均采用计算机撮合方式进行交易,因此交易清算和实物交割的程序类似。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匹配和发货。
1.匹配。国内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后,全部未平仓合约由计算机自动匹配买家和卖家进行交割;有些交易所还在合约交易结束前规定了撮合日。撮合日期间,电脑将按照之前申请交割的买卖双方进行合约匹配,按照申请者优先、持有时间较长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如果申请交割的买家或卖家数量不足,电脑系统会优先考虑从未申请过实物交割或持有时间较长的卖家或卖家。买家选择匹配,直至所有实物交割申请人都匹配完毕。撮合交割方具备票据兑换和实物交割资格,相应持仓将自动退出交易系统,交易所将公开具体撮合方的单位名称、交割地点和交割数量。如果有一个对于多个交割地点,大多数交易所规定交割地点由卖家指定。此后,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内,买卖双方须将全额实物交割货款和标准仓单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门,由交易所办理资金划转和仓单交割手续。
2。送货。实物交割通常采用票据交换的形式。交割双方须在指定交割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换单手续。期货合约的卖方必须提交仓单、质检单、发票;期货合约的买方必须提交支票。仓单可由卖家将实物货物运入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也可直接在指定仓库购买。市场价格。

5.商品期货交割日空头没有平仓怎么办?

首先请人告诉你,如果前几天你还不是法人,期货公司会通知您。平仓,否则会有人起诉你并帮你平仓。然后,如果你是法人,你必须能够交割手数的整数倍,否则会有人帮你平仓,你就得等待交割。如果你死也不肯送货,你的押金就会没了。就这样了,所以不用太担心这类问题。

6.期货交割日最后一个交易日未平仓会怎样?

1.股指期货处理结果:

股指期货可交易至合约最后交易日。 ,如果最后交易日未平仓,则直接平仓收盘后,交易所按照当日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最后2小时标的指数算术平均价)进行现金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仓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进入交割,交割费用将是开仓费用的数倍。

2.商品期货处理结果:

商品期货个人客户无法进入交割月份,平台系统将帮您进行强制平仓。

3.外汇期货处理结果:

如果个人保证金充足,可以继续交易直至最后交易日,平台系统不会干预。

(六)如何处理未平仓合约延伸阅读

五个主要交割日介绍

1.第一个交货日:

1。买家声明意向。买方提交一封我的信所需商品在第一个交割日内到达交易所。内容包括品种、品牌、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交付标准仓单。卖方应当在第一个交割日内向交易所交付已缴纳仓储费的有效标准仓单。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第二个交割日,交易所根据现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对于无法用于下一期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将按照当月总交割量的比例分配给买方。

3.第三交割日:

1.买家付款并接受订单。买家必须去交易所o 第三个交割日14:00前付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家收取货款。交易所将在第三个交割日16:00前向卖家支付货款。

4.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因法定节假日顺延或交割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交割期相应顺延,保证5个交割日。 。这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第四交割日、第五交割日,其中第五交割日为最终交割日。

5.不规则交割日:

不规则交割日是指远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为1周、2周或1、2、3、6、12个月。其他起息日称为不规则交割日。

7.期货交割流程

法律分析:期货交割流程为: 1、买方声明意向在; 2、卖方交付标准仓单; 3、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 4、买家付款并下单; 5、卖家收取货款; 6、卖方缴纳增值税专开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Wangla 主要货物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到期未平仓头寸的平仓过程。

第四条 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持仓合约持有人均应通过实物交割方式履行合约。客户的实物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无法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付。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某期货合约的自然人客户持仓量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持有的交割月份持仓将被交易所直接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限内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这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第四交割日、第五交割日,其中第五交割日为最终交割日。

8.如果您购买期货时忘记平仓,交割日该怎么办?

您好,如果您在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没有平仓,期货公司会通知您。如果你不平衡,期货公司就会强制你平仓。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盘。

9.期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强行平仓客户账户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试行规则】1、客户收到期货公司要求平仓的通知额外保证金。随后及时补充充足保证金并及时自行平仓。在此情况下,期货公司违反合约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期货市场风险中的市场交易风险由期货交易者自行承担。期货交易者的损失既包括其自身判断错误造成的损失,又包括因期货公司过错导致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的,期货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分别有这方面的能力。 [关键词] 民间期货强行平仓客户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合约规定强行平仓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市场交易风险 [案情基本情况] 2007年3月5日,范友富与天津营业部(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天津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二配套协议,委托范有富、虎山天津营业部按照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合同第六条规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根据市场情况随时通报保证金比例。天津营业部调整保证金,以天津营业部发布的保证金调整公告或调整为准谩骂;第七条 本条款规定,天津营业部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随时自主提高范友福的保证金比例。本案中,仅向范友福发出了增加保证金通知书;第八条规定,凡友福将发出新的交易指令,您在持仓前或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您的仓位、保证金和净值的变化;第十条规定,当范友福因交易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风险率低于100%时,天津营业部将停止接受范友福发出的持仓指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范友福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合同。范友富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否则,天津营业部有权在不提前通知范友福的情况下追加保证金。。如果范友福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头寸被强制平仓,范友福的最大风险率可能大于100%。范友福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规定:范友福如不能及时提高保证金,应当自行采取减仓措施,以符合天津营业部的保证金要求,并尽量避免被天津营业部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范友富不得以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机、价格、数量不佳为由向天津营业部主张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天津营业部梁吉向范友福发出每日通知。交易结算单、保证金调整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通知事项签署后,12月24日前,2007年,范友富持有Cu0802合约33手,Cu0803合约369手,Cu0804合约10手。 2007年12月24日,范友福根据天津营业部通知自行平仓大豆270手,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 15:00收盘后,天津营业部于18:50通知范友福增加保证金。范友福于2007年12月25日13时48分存入保证金150万元。2007年12月25日8时59分,天津营业部在集合竞价时强行平掉了范友福持有的412个空头头寸。 Cu0802合约收盘价为33手62手,Cu0803合约收盘价为390元/吨,Cu0803合约收盘价为369手61手。 250元/吨,Cu0804合约10手60840元/吨。当日Cu0802合约收盘价58850元/吨,Cu0803合约收盘价57970元/吨,Cu0804合约收盘价58050元/吨。ct。按强制平仓价与当日收盘价的差额计算,范友福持有33手Cu0802合约价差损失为47.19万元,持有369手Cu0803合约价差损失为605.16万元, 10手Cu0804合约价差损失为139元。 500元,合计损失666.3万元。范有富以天津营业部强制平仓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行平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赔偿范有福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客户收到期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及时增加保证金并平仓及时地靠自己。在某些情况下,期货公司违反合约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客户也判断失误,他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范有富与天津营业部于2007年3月5日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天津营业部虽然按照期货交易相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向范友福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但未给予范友福增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导致范友福强行液化造成的损失指导。天津营业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友福实际损失666.3万元。范有富声称,损失是按照2007年12月28日最低价9027元计算的,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福经济损失的60%,共计399.78万元;并驳回了范有福的其他主张。范有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责任分析不当。有充分证据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营业部经理王建岭口头及书面通知其,因保证金不足,需自行补充保证金或平仓65张铜合约。立即采取措施自行平仓,解放军cing 订单平仓 65 手铜合约。天津营业部还擅自下单约65手铜。由于市场原因,他按照天津营业部的要求自行平仓了270张大豆合约,已达到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一审判决认为,其于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证金150万元,与天津营业部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不符。事实与事实不符;天津营业部未始终按照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其追加保证金;一审判决对损失计算和责任划分有错误的;该案系天津销售部严重违约所致。其原因是肆意侵犯其自行追加保证金、自行平仓的权利。它付出了但天津营业部滥用职权,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天津营业部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天津营业部辩称其强制平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为2007年12月24日收盘时,范友福持有的铜合约触及涨停板,行情发生变化,导致范友福保证金不足。由于押金只允许从注册结算账户支付,范友福25日提交单位支票支付押金,被拒绝。因此,范友富应对其账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天津销售部不满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可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对范友福的强行平仓完全符合规定,其强行平仓行为应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范友福承担。又福;范有福的账户损失是由于交易方向错误、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而遭遇市场风险,而非其未提供合理的追加保证金时间造成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因此,我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范有福的诉讼请求。法律。范有富辩称,天津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提高保证金,并以非常规方式强行平仓412张铜合约。其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有福经济损失9027元。天津营业部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在强制平仓前,应当给予客户合理期限的追加保证金。这个发现ng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二审判决对损失的计算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范有福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范有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范有富辩称,二审判决有理有据,依法应予维持;天津营业部的申诉与事实、证据、法律不符,依法应予驳回。首先,天津营业部擅自大幅提高保证金比例的行为没有依据,且通知其提高保证金的时间也不合理。其次,天津营业部清算时间不合理、违法,剥夺了其减持权益的权利。就其本身而言。不仅清算行为过度,而且清算顺序也不符合惯例和规定;天津营业部普遍采用的暗箱操作应当依法进行。彻底调查。请求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天津营业部赔偿范友福损失533.34万元;范友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试行规则说明】 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应当及时增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追加保证金的;持仓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客户合约,强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据此,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提条件:一、客户保证金不足;二、客户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保证金;三、客户未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权强制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天津营业部强行平仓的时间、报价、数量,加上保证金比例大幅提升单日即可认定天津营业部居心不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合同规定。如果符合平仓条件,则该仓位将被强制平仓。因此,应认定天津营业部有过错,应对范友福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二、期货市场风险包括市场交易风险和市场操作风险,其中市场交易风险由期货交易者自行承担。本案中,范友福的损失包括范友福自身在期货交易中判断错误造成的损失,以及天津营业部错误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因此,范有福应承担其自身判断错误造成的损失,天津营业部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确认范围时天津营业部的过错责任,应以24日收盘后范友富持仓事实及结算数据为依据。即25日强制平仓后范友福账户内的亏损金额1306.65万元与24日收盘后的浮动亏损773.31万元差额为533.34万元,这是天津销售造成的损失系因强制平仓而归范友福所有。我们只负责这部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格式子句和非格式子句不一致,则以非格式子句为准堂予以采纳。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停止侵害; (2)排除障碍物;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物;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10)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训诫、责令改正、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拘留。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与自有资金分开存放于专门账户。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归会员所有,除会员交易结算外不得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严禁挪作他用,但下列可转让情形除外: (一)按照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存入保证金并缴纳手续费、税金;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增加保证金或者主动平仓。会员不在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并承担强制平仓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会员。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强制平仓,并承担因强制平仓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增加保证金的,依法处理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 《规定》未明确,期货交易者有权对其持仓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如果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且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增加保证金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规定办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期货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强制平仓的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数额基本相当。超额平仓造成的损失将由强行平仓者承担。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不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者期货合约规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和方式,强制期货公司或者期货公司强制客户平仓的。经纪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但有利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判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质性判决。构成犯罪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修改】 1、国务院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12年10月24日修订,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本案的第二十九条内容不再适用。被改变了。本案适用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不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本案的第229条修改为第253条,内容不存在是变化。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民事起诉状、律师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有福诉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案. 天津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案件信息】【中法典】金融法·期货交易制度·期货强行平仓(T04022)【案号】(2010)民体字第111号 【案由】纠纷期货强行平仓案【判决日期】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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